雷竞技be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津海院〔2025〕19号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院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银行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津教财〔2022〕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资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院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院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满足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临时活动发生的
资金收付。
第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需严格执行市财政、市教委的有关政策要求,对不同类型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第四条 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需通过党委会集体决策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学院财务处派专人统一办理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五条 选择开户银行存放资金时,应就有关优惠条件公开载明在有关合同或协议内,回避或拒绝合同外的优惠条件及利益,同时由银行出具有关廉政承诺书。
第六条 在银行开户后,学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第七条 凡银行账户间大额资金划转,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需经过财务处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院领导、院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划转;50万元(含)以上的属于重大资金,按照上述程序逐级审批后,必须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划转。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情形,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划转,不在此规定范畴。
动账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收付款信息发送至财务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手机;如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收付款信息同时发送至学院分管财务院领导、纪委书记、院长手机。
第八条 每年年终决算前对银行账户的开户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形成银行账户明细表,凡超过一年以上无发生额的账户应查明原因确定其是否为呆滞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销户,并将有关资料列入永久性会计档案保管。
第九条 学院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不得购买高风险高利率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应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同时选择3家以上银行就存款条件、存期、利率进行磋商,从中选取最优方案。
第十条 学院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学院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第十一条 财务处设置出纳岗位,配备专门人员统一管理学院银行账户。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开户许可证、支票、圈存器和网银一级操作岗U盾及密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及时与银行对账。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牵制制度,由会计主管负责保管法人专用章、网银二级审核岗U盾及密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网银三级终审岗U盾及密码。严禁一人操作多个U盾,确保资金流出全过程动态监控。会计人员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编制余额调节表,详细列示未达账项,及时分析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学院银行账户年检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有权对学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5月7日起施行。
2025年5月7日